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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务公开 - 舟山引航站引航费解缴办法

舟山引航站引航费解缴办法
 

站务公开  加入时间:2013/9/27 14:58:47  信息来源:办公室  点击:446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1年第10号令《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舟山引航站负责舟山港域引航船舶的引航费计收工作。为规范引航费计收工作,保证引航费计收足额、及时,杜绝引航费拖欠行为和坏帐等情况的发生,现将有关操作规程规定如下。
一、 船舶出口后,舟山引航站开据《浙江省港航事业规费专用票据》,随附《船舶进出港引航签证单》和《引航费结算单》向各船舶代理单位结算,结算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 各船舶代理单位接到有关票据和单证后,应在10日内付清该船舶引航费。票据、单证无误的,以送达日为起算日;票据、单证有误的,以重新结算后再次送达日为起算日。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第六条之规定:
(1)超过付款期限,每超过1日,船舶代理单位须向舟山引航站支付迟付款额5‰的滞纳金,至付清全部款额之日止。
(2)船舶代理单位一旦发生拖欠引航费的行为,舟山引航站应在超过付款期限的第1日即予以正式通知。从该日起,该船舶代理单位所代理的所有船舶的引航申请须预付足额引航费后方予以受理。从付清上述(1)之全部款额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该船舶代理单位未再次发生引航费拖欠行为,重新按第二条规程操作。
四、 季度申请引航船舶不足6艘的船舶代理单位(以上一季度平均数为基准),其所代理船舶的引航申请须预付足额引航费后方予以受理。
五、 自2011年1月1日后新成立的船舶代理单位,在向舟山引航站登记备案的同时将被收取一定数额的引航费预付款,试运作三个月(按季度)后予以返还。试运作期间如发生引航费拖欠行为,即按第三条规程操作,同时试运作期延长三个月。试运作期满后,船舶代理单位按照所符合条件依以上各条规程操作。
六、 引航费计收的具体工作由舟山引航站财务科实施。
七、 以上操作规程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行。
 
开户行:中国银行定海支行营业部
户  名:舟山引航站
帐  号:885036270008093001
引航费计收工作联系人
财务科长 徐宁宁   办2067873  手机13506605230  交通网595230
计费员   谢海虹   办2067893  手机13705806058  交通网596058
收费员   沃长缨   班2067893  手机13567696069  交通网523067
 
 
 
舟山引航站
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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